申请人: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857889号“goot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89276号、第67295614号、第11635827号、第28871511号、第28377555号、第12337348号、第12904714号、第1398694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至八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已注销。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企业信息、在先案例、相关释义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四至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38期、第1936期、第1936期、第1942期、第1949期、第1944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gootee”与引证商标二“Goocee”字母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浴室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