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umble Holding Limited
委托代理人:乔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8431号“OPENING MOV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36156号“布局”商标、第31968965号“布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三中,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文字与指定商品及服务无直接描述关系,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及服务项目上具有显着性。申请商标在欧盟、英国等国家和地区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45类复审商品及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英文日常用语”结果、申请商标在欧盟等获准注册的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国际部分注销程序,现第9类复审商品项目为:计算机软件;通过互联网提供社交网络服务的应用软件;交友软件;商业网络软件;社交网络用计算机软件平台;移动电话用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视频游戏软件;视频游戏程序(计算机软件);用于移动电话和蜂窝电话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用作应用程序接口(API)的计算机软件;即时消息传递软件;可下载的即时通讯软件;支持向手机传送照片的计算机软件;数据传输用电气和电子设备;博客软件;播客;可下载的播客;用于手持式电子设备(包括手机、平板电脑、声音播放器、视频播放器、照相机、电子阅读器)的把手、支架和固定座;手机保护壳;鼠标垫;计算机鼠标;第45类复审服务项目保持不变。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OPENING MOVES”有“开局走法”、“开场动作”等含义,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及第45类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使用,难以起到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据商标注册与保护的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