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萝拉·卡萨德蒙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86658号“LOLA CASADEMUNT L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03158号“LC LAICHIEN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52期《商标公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77099号“L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5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