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视界高尔夫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52631号“GOL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81095号“GL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连续三年没有在核定的“高尔夫球手套、旱冰鞋、护膝(运动用品)”商品上使用,申请人亦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请求以该撤三申请的裁定结果作为本驳回复审案裁定的依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撤三申请受理通知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撤销其在“高尔夫球手套;旱冰鞋;护膝(运动用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详见第194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竞技手套;护肘(体育用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纸牌”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