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真品配件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789293号“CARLY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5346号“CARL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申请人放弃对“空气压缩机;运载工具用空气压缩机;恢复和回收制冷剂气体用压缩机”商品的评审请求,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4733号“CARL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销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空气压缩机;运载工具用空气压缩机;恢复和回收制冷剂气体用压缩机”商品上的评审请求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液压千斤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冰箱压缩机”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液压千斤顶;升降设备;车辆用起重机;粉碎机;装载机;液压耦合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