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MOSSCO 67705200

阅读:138972 2023-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上海摩萨克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晔萍 异议人上海摩萨克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晔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第67705200号“MOSS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

  异议人:上海摩萨克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晔萍

  异议人上海摩萨克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晔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第67705200号“MOSS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SSC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织物;毡;家庭日用纺织品;无纺布;纺织品制壁挂;野餐垫;毛巾;被子;哈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268594号“MOISSAC”、第16382972号“摩萨克”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织物;无纺布”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有所不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705200号“MOSSC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MOSSCO 6770520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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