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泰斯消费者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18593号“SCHOLT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96097号“SCHOLTES”商标、第31068510号“SCHOLTE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上述无效宣告裁定书均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