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166894号“小树大健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树大健康 78166894

阅读:70253 2025-1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黄齐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66894号“小树大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16021号“小树文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5119…

  申请人:黄齐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66894号“小树大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16021号“小树文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511934号“小树严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514559号“小小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410006号“小树在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7920332号“小树商城XIAO SHU SHANG 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5270495号“大小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6827477号“小树物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本案部分引证商标的状态均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4)第286177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31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40期《商标公告》)。

  3、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47期《商标公告》)。

  4、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38期《商标公告》)。

  5、引证商标五、六分别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至四均被撤销,引证商标五、六均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七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汉字“小树大健康”与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汉字“小树物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以外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其余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

本文《关于第78166894号“小树大健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树大健康 7816689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19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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