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悦荟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80145号“膜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77465188号“月莫三去”商标、第25714966号“膜法公会”商标、第12085111号“膜法公寓”商标、第15796237号“膜法宝”商标、第14788188号“膜法旅行”商标、第8663417号“膜法工坊”商标、第59428678号“膜法派”商标、第60053866号“东方膜法”商标、第59540727号“膜法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二、四、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专用权已注册期满,已满一年,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被我局撤销及丧失专用权,以上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九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