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鹿(北京)公务航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布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291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1、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2093号商标未在规定期限内续展,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的第1606990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