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柳读书堂(河北)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天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00207号“深柳读书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06240号“深柳堂SHEN LIU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922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