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18032号“力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761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19313号商标、第138023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1789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其核定使用的“轮胎翻新;出租推土机;起重机出租(建筑);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服务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在上述服务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