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源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询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46240号“凤凰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855897号“凤凰娴”商标、第43255365号“凤凰娴”商标、第59234835号“凤凰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放弃表演艺术家经纪、计算机数据录入服务、会计、寻找赞助服务的复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无效宣告案件中被裁定无效宣告,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示放弃表演艺术家经纪、计算机数据录入服务、会计、寻找赞助服务的复审,故驳回决定中对表演艺术家经纪、计算机数据录入服务、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予以驳回部分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除表演艺术家经纪、计算机数据录入服务、会计、寻找赞助以外的其余服务,为了便于表述,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