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580525号“熊猫车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熊猫车机及图 82580525

阅读:141485 2025-1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欧麦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80525号“熊猫车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29605号“熊猫淘学”商标、第28199390号“熊猫智能制造系统平台 I MANUF及图”商标、第213310…

  申请人:重庆欧麦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80525号“熊猫车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29605号“熊猫淘学”商标、第28199390号“熊猫智能制造系统平台 I MANUF及图”商标、第21331000号“熊猫直播”商标、第21523986号“熊猫智能”商标、第35478529号“熊猫”商标、第18487294号“熊猫电视”商标、第18509630号“熊猫电子”商标、第18509634号“熊猫液晶”商标、第3128803号“熊猫”商标、第28208920号“熊猫机器人”商标、第28218770号“熊猫智造 PANDA”商标、第18487475号“熊猫 TV”商标、第18509631号“熊猫装备”商标、第7100522号“熊猫 PANDA”商标、第18509632号“熊猫智能制造”商标、第8717688号“熊猫”商标、第7099676号“熊猫 PANDA”商标、第19485007号“熊猫听书”商标、第37705938号“熊猫车邦”商标、第18468586号“熊猫K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14386号“熊猫优选 XIONG MAO YOU XUAN”商标、第79475660号“熊猫煎饼 PANDA PANCAKE及图”商标、第79474786号“熊猫有房 XIONGMAOYOUFANG”商标、第74874880号“熊猫 FAFA”商标、第77431857号“熊猫海外”商标、第33090481号“金熊猫”商标、第22767511号“熊猫屋”商标、第34635884号“熊猫深眠”商标、第80076737号“熊猫送电 PANDA CHARGE”商标、第17722507号“熊猫开店”商标、第77415505号“熊猫面包 XIONGMAOMIANBAO”商标、第23891331号“金熊猫”商标、第18300705号“熊猫照明及图”商标、第78804103号“熊猫猪肉”商标、第21330635号“熊猫直播”商标、第54557454号“金熊猫”商标、第6493558号“熊猫屋及图”商标、第78877486号“熊猫派对”商标、第43547226号“熊猫 思泉 PANDA DAILY SPRING”商标、第21474177号“熊猫一间店”商标、第11717687号“熊猫中央广场”商标、第80077825号“熊猫 氧发及图”商标、第37700417号“熊猫车邦”商标、第72021951号“熊猫校友会及图”商标、第81037739号“山珍 熊猫山珍及图”商标、第82187115号“熊猫驿站”商标、第80058042号“熊猫弹幕及图”商标、第80059677号“熊猫艺术生活”商标、第80071180号“熊猫外卖优选”商标、第67402010号“熊猫律诗”商标、第9972172号“熊猫慢递”商标、第82027424号“熊猫打酒”商标、第81732813号“熊猫生活馆”商标、第81189925号“熊猫小云吞 PANDA WONTON及图”商标、第21245646号“熊猫加速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十一至五十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三、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00452号“熊猫车邦”商标、第18437215号“熊猫助手”商标、第33090523号“金熊猫”商标、第43196105号“熊猫邮轮”商标、第13137827号“熊猫手札”商标、第22236368号“熊猫全景”商标、第17432858号“熊猫读书及图”商标、第27784762号“熊猫指南 PANDA GUIDE及图”商标、第25024520号“熊猫优选 XIONG MAO YOU XUAN”商标、第21330556号“熊猫直播”商标、第13055347号“熊猫频道”商标、第24860845号“熊猫驿站”商标、第23891331号“金熊猫”商标、第13815389号“小熊猫”商标、第67402010号“熊猫律诗”商标、第80409714号“熊猫云展”商标、第13405801号“熊猫麻将”商标、第17516700号“熊猫海投 PANDA CA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十六至七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四、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识别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所处地缘及所属行业领域存在差异,且申请人通过大量的宣传推广,使申请商标已具备一定知名度。五、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仅仅因为在先存在就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有违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六、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核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第35类、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众号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十四、五十四、七十一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前述决定已生效。据此,前述引证商标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四十五、五十二、五十三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前述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十六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5、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十九于2025年2月27日专用期届满,引证商标七十二于2025年1月20日专用期届满,均未续展不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均含有“熊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一至二十九、三十一至三十三、三十五至四十五、四十七至五十三、五十五均含有“熊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在互联网上做广告等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四十五、五十二、五十三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商标,予以评述。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六至七十、七十二、七十三均含有“熊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六十九、七十二的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其权利状态不再予以等待,对于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予以评述。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前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5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

本文《关于第82580525号“熊猫车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熊猫车机及图 8258052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1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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