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康峰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途瓴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04145号“康峰新材 KANGFENG K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89837号商标、第16538323号商标、第19042223号商标、第1907995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