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爱帝高级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华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常锦涛
申请人因第8017505号“8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16116号决定,于2025年03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7月17日至2024年07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表明被许可人在“纺织品、花边”等商品上有市场交易行为,且合同、产品包装等均能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在案证据符合商标使用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销售发票;
3、产品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01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0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服装花边;花边饰品;花哨的小商品(绣制品);花彩装饰(绣制品);绳编工艺品;帽饰品(非贵金属);衣服装饰品;发饰品;绣花饰品;刺绣编织品(钩针)”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1年02月06日。2024年07月17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显示复审商标被许可给武汉市佳鹏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使用人)使用,与商标的使用无直接关系。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系指向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复审商品的销售。证据3为单方自制证据,形成时间、使用主体、市场流通情况难以确定。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服装花边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