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耐柯森集团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4992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12174号“净岛 JIS LAND”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超过一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39825号“图形”商标,经撤销程序其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全部商品已被撤销并公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