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伊维珂塔手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务本立新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26571号“INVIC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30079号商标、第34876459号商标、第51315142号商标、第563411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经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38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念珠”部分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已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