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613874号“居之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居之暖 75613874

阅读:31307 2025-12-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南十字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鉴(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营口居之暖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6日对第75613874号“居之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核定使用在“枕头;沙发”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使…

  申请人:浙江南十字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鉴(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营口居之暖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6日对第75613874号“居之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核定使用在“枕头;沙发”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桌子;家具门”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亦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鉴于在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居之暖”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7日

本文《关于第75613874号“居之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居之暖 7561387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184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