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星部落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华耀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第星
申请人因第6631943号“启智QIZH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37142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吴懋林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21年08月20日至2024年08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木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吴懋林在指定期间持续宣传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主营玩具销售加工等项目,善意受让复审商标后亦进行实际宣传销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拼多多平台关于机械昆虫积木(玩具)的销售链接、销售订单、产品实物图片;2、拼多多平台关于拼插益智积木颗粒玩具的销售链接、商品详情页、销售订单、产品实物图片;3、拼多多平台关于棋盘的销售链接、商品详情页、销售订单、产品实物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吴懋林于2008年4月1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8类“木偶”等商品上,经审查2010年7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7月20日。2025年1月27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复审商标现为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木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1-3中拼多多平台的网页证据均为自制,提交的产品实物图片亦为自制,且未体现形成时间。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木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