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万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812369号“满觉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583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茶饮料”等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61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满觉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中文“滿覺隴”(“滿覺隴”为“满觉陇”的繁体字形式)文字构成相同,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