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米安尼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岸边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45876号“MERIDIA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商标的再注册,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74566号、第69507548号、第3462047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诉讼中,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三处于撤三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家养宠物用床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驳回,在家具等商品上的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现为家具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注册,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MERIDIANI”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