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153925号“玺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玺友 70153925

阅读:98337 2025-12-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玺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分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思彤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5日对第70153925号“玺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玺友会”商标近似,且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属…

  申请人:玺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分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思彤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5日对第70153925号“玺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玺友会”商标近似,且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了99件商标,明显超出其经营范围,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显然不以使用为目的,系恶意抢注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对“玺友会”的介绍及宣传;

  2、“玺友会”开展活动的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未侵犯任何现有的在先权利,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二、争议商标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注册行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且作为被申请人经营主体的核心商号及商标已实际使用多年。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活动协议、照片;

  2、代运营结算协议及付款证明;

  3、采购沟通记录;

  4、员工劳动协议;

  5、被申请人其他经营证明。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缺乏证据支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其核心主张,不能作为支持争议商标合法注册的依据。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实际培训(示范);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电视文娱节目;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健身指导课程;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活动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在实际培训(示范)等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或影响及于被申请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证据不足,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主张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并无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张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缺乏具体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7日

本文《关于第70153925号“玺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玺友 7015392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1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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