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智者四海(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90809号“知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第13280483号“知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茶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其在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第73043539号“知乎”商标(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