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僧磊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65912号“食族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第27792495号商标、第31397328号商标、第31399707号商标、第46953915号商标、第47932867号商标、第52346944号商标、第530253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八、九)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49182号商标、第553173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第56889202号商标、第57000324号商标、第57971096号商标、第57974252号商标、第57982626号商标、第58360837号商标、第58610115号商标、第580476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至十八)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第457504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无效宣告程序被予以宣告无效,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八、九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引证商标四、五、十至十八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