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澳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54323号“A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57680号商标(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861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联轴器(机器);滚珠轴承;轴承(机器零件);车辆轴承”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3、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100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