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金达莱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17586号“SEAGULLS F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490996号“海鸥飞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申请流程中,尚未出裁定结果,请求延期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设计说明、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提出异议申请,我局已发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部分可译为“海鸥飞”与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