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洪(原申请人:叶睿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22663号“鱻叁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我局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商标由原申请人转让至申请人。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32889号商标、第649600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652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广告代理等全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