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亚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恒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工研计算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18日对第68669992号“研轩 ADHNTEC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ADENTECH”是申请人的英文字号、域名及产品商标,被大量使用在申请人的产品、公司网站及各种宣传推广上,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及宣传推广,“ADENTECH”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ADENTECH”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属于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理应知道申请人及其“ADENTECH”商标,其将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易产生混淆误认,误导公众。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登记信息;申请人公司网站截图;申请人公司宣传册、产品手册及品牌视觉识别手册;申请人所获资质及荣誉;部分专利及软著登记证书;产品检测报告;宣传推广及参展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后被申请人领取了答辩材料。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日申请注册,并于2023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微型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主张“ADENTECH”作为其英文字号、域名及产品商标,经使用及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首先,争议商标为中英文组合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ADENTECH”尚未构成实质性近似,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成立于2016年,专业从事暖通空调行业变频器和智能控制器的研发和生产,其证据主要为在上述领域的相关宣传及荣誉证据,不足以证明“ADENTECH”作为其字号、域名已在先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微型计算机”等商品上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域名权的情形。
其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适用要件之一为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如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在暖通空调行业变频器和智能控制器相关商品上的使用宣传,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先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微型计算机”等商品上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