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只沟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0日对第73758521号“紫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7489号“双沟”商标、第3028590号“双沟”商标、第30046558号“双沟 紫陶坊”商标、第22001886号“紫陶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的“双沟”商标的复制摹仿。三、被申请人及特定关系人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信息、视察证明、审计报告、商标授权说明、商标注册证明、驰名证明、销售证据、广告证据、荣誉证明、维权证据、商标档案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9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922期(2025年2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双沟”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双沟”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对申请人“双沟”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