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001085号“Frognie Zil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rognie Zila 71001085

阅读:68769 2025-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佛朗尼齐拉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7日对第71001085号“Frognie Zil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920215号…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佛朗尼齐拉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7日对第71001085号“Frognie Zil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920215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第969347号“ZEGNA”商标、第640608号“杰尼亚”商标、第4159503号“杰尼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其注册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并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再次认定申请人第25类上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为“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三、被申请人作为同业竞争者申请和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和市场秩序,带来不良社会影响,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等网站对杰尼亚的介绍信息;申请人杰尼亚/Zegna品牌百年图册;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及其品牌排名情况;申请人杰尼亚/Zegna品牌使用证据;申请人总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报告;专卖店列表、店铺租赁合同及票据;产品型录及宣传册;广告合同及相关材料、媒体宣传报道、推广合作活动报道等宣传证据材料;Zegna品牌所获荣誉;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品牌简介及名下商标信息;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臆造的词汇,其具有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通过被申请人多年的持续使用、宣传,已在行业内具备极高知名度,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不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三、争议商标品牌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及消费群体,其即便与各引证商标处于同一消费市场,相关公众早已对双方产生来自产品来源的区分。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裁定书及驰名批复文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近三年财务报表;荣誉证明文件;专卖店信息及部分店铺租赁合同;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发票;被申请人及其品牌媒体宣传报道;店铺、产品照片及宣传手册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书理由基本一致,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信息、百度等相关搜索截图、在先裁定书、判决书、相关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材料、相关公证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时间为2024年11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Frognie Zila”与引证商标一“Ermenegildo Zegna”、引证商标二“ZEGNA”、引证商标三和四“杰尼亚”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我局认为,虽然在案证据表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服装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Frognie Zila”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主张的上述条款不能成立。

  四、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

本文《关于第71001085号“Frognie Zil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rognie Zila 7100108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1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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