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献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00202号“金大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418554号“金枪大叔”商标、第56401270号“山里 大叔烤兔”商标、第15343420号“大叔私房茶 M&TUNCLE”商标、第69652253号“70 大叔”商标、第56378950号“大叔动力”商标、第71428399号“大叔”商标、第71417308号“大叔”商标、第15833650号“大叔的茶”商标、第75733561号“大叔饭堂”商标、第75732381号“大叔草堂”商标、第74055322号“大叔的虾”商标、第72889390号“大叔凉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六、七、十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中止审理。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八至十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及在先申请、在后初步审定商标。引证商标二、五至七、十一、十二的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已被依法驳回,相关决定已生效,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九、十现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八中文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八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八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八相区分。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