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460360号“TENGINE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ENGINEER 39460360

阅读:141600 2025-1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健创新(北京)监测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市腾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智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7日对第39460360号“TENGINE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6167679号“Teng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自201…

  申请人:天健创新(北京)监测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市腾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智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7日对第39460360号“TENGINE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6167679号“Teng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自2010年2月28日获准注册以来,经过长期使用在相关行业内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面向的目标客户均为工业设备采购商、水处理行业从业者及智能检测设备的集成商,在实际市场中,该类客户对商品的商标识别度相对较低,极易因商标近似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在“电测量仪器;计量仪器;计量仪表;半导体器件”商品上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2、申请人名称变更通知;3、引证商标注册证;4、商标档案查询结果;5、商品类别对照分析;6、展会参展合同;7、展位费支付凭证;8、展会证明;9、展会照片;10、媒体报道文件;11、企业荣誉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耕能源互联网AioT技术,服务国家电网建设。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因此,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北京市腾河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0年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测量仪器;计量仪器”等商品上。2020年9月13日,该商标由北京市腾河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7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与2010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水处理用测量仪表;水处理用检测仪表;水质检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分析仪”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在“电测量仪器;计量仪器;计量仪表;半导体器件”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测量仪器;计量仪器;计量仪表;半导体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传感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争议商标文字“Tengineer”与引证商标文字“Tengine”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电测量仪器;计量仪器;计量仪表;半导体器件”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

本文《关于第39460360号“TENGINE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ENGINEER 3946036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1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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