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杰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文正
申请人于2025年3月12日对第52807735号“中街皇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1308942号“中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454874号“中街SINCE 194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档案信息;2、申请人商标获驰名保护证据;3、申请人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等商标使用证据;4、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5、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证据;6、全国同行业排名及近三年(2021-2023年)利润表;7、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8、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初步审定公告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冰糕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均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一在第30类“冰糕、冰淇淋、冰棍”商品上曾于2013年12月27日在商标评审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餐厅、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或在提供方式、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较为密切的关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中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