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鞍山华零超市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58658号“华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56313号“华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