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鼎石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10012号“鼎石投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40803号“鼎石”商标、第53992030号“鼎石资管”商标、第54013642号“鼎石金服”商标、第54002069号“鼎石资信”商标、第54002064号“鼎石资产”商标、第15007069号“展慧策划 ZHANHUI PLANNING及图”商标、第9176870号“万盈及图”商标、第11910699号图形商标、第198788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经复审查明:
引证商标一、七、八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故引证商标一、七、八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尚在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鼎石投资及图”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九在文字构成、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经纪;担保;信托;不动产管理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二至五、九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九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九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九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管理;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经纪;担保;信托;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