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省金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00367号“金鑫绿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86520号“金鑫珠宝 JINXIN JEWELLERY及图”商标、第12339609号“中坝 金鑫珠宝及图”商标、第16196304A号“金鑫珠宝及图”商标、第19084829A号“金鑫珠宝 JINXIN JEWELLERY及图”商标、第33539003号“金鑫金融”商标、第36917845号“金鑫珠宝 WWW.IJXZB.COM”商标、第69348702号“金鑫财税”商标、第73848623号“金鑫动力 JXDL POWER JINXIN”商标、第19084843A号“金鑫珠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引证商标五经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七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八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五、七、八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鑫绿植”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九文字构成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九核定使用的演员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九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九核定使用的演员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九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