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谷谷逛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宇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325043号《关于第74641525号“GUGUGUG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676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行终90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期间,第53946966号“GUGUG”商标、第58840061号“GUGU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棋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