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飞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46760号“木方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木方块”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并非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材质、形状等特点,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含有相同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材质、形状等特点,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