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OYAL ACADEMY OF DANCE
委托代理人:北京斐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37622号“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6727号“R.QING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元素构成、含义、颜色、整体视觉效果、指定使用的商品等方面均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是英国培养舞蹈专门人才的高等学府,是世界领先的舞蹈教育与培训机构之一,在中国市场形成了强大的品牌影响力。申请商标本身的较高显著性、通过申请人在全球范围内对申请商标标识的使用宣传而进一步获得提高的显著性。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人官网首页介绍;社交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WIPO的申请人R系列标识商标申请与注册情况;中国同济大学等大学官方报道;百度百科、中国大百科全书、小红书、微博等社交媒体对申请人介绍;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针织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