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578793号“星势潮搭 FASHION STY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星势潮搭 FASHION STYLE及图 84578793

阅读:125151 2025-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娱凤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578793号“星势潮搭 FASHION STY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396902号“星势家政 HOMEMAKING及图”商标、第75466642号“F…

  申请人:李娱凤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578793号“星势潮搭 FASHION STY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396902号“星势家政 HOMEMAKING及图”商标、第75466642号“FASHION INSTYLE及图”商标、第77291157号“FASHION INSTYLE及图”商标、第71733222号“星潮搭 XINGCHAO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含义、读音、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已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一直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均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三已因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其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注销申请予以核准,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中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显著识别英文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文字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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