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大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04671号“大美酒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9831号“大美家具 DAMEI FURNITURE及图”商标、第9290791号“大美儿童世界 DOMORE及图”商标、第22039401号“大美E家”商标、第31600612号“大美黔菜”商标、第53108466号“大美口腔”商标、第62307365号“大美云仓”商标、第59443651号“大美烧烤”商标、第13574596A号“大美文化 DAMEI CULTURE及图”商标、第59456541号“大美”商标、第35509478号“大美菏府 DAMEIHEFU”商标、第15353907号“大美映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引证一至三经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六、七、九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六、七、九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九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八、十一期满未续展,尚在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美酒城”与引证商标四、五、十文字构成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由于引证商标四、五、十的服务类别已覆盖申请商标的服务类别,故引证商标八、十一是否进行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