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莱明智控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通胜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323843号“关电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打造的系列商标,申请人名下的与申请商标相关的商标已经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的系列商标的继承和延续,具有品牌一致性,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高度的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和送货单;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