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同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30198号“同福爆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236469号商标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