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达州市达川区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上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06006号“老家达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了特定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识别性。多件类似的含有“日常用语”文字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