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92037号“Babycare为爱重新设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2162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abycare为爱重新设计及图”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28038号“EVFNT及图”商标、第55035182号“EVF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