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金翅鸟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创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74935号“金翅鸟通航JSJCN Aviation Technology JIN CHI 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72132号、第18427688号、第1902004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特定含义,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上述引证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共存,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照片、产品照片、员工服装照片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中文或显著识别中文“金翅鸟”,且申请商标整体未产生明显有别的其他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家用电动搅拌机、切割机、非手动的手持工具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工业用机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CN”易被单独识别,“CN”为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代码,也是国家顶级域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