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呐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32799号“泉英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527610号、第68463930号、第39442921号、第25686730号、第63938579号、第4376252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泉”,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虽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