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突泉县泉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83175号“品味突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049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品味突泉”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突泉”,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突泉”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