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磁县经济作物专业协会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39364号“磁县彩色花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磁县彩色花生”由黑、紫、红、白、粉、半红半白、紫褐色七种颜色,九个花生品种组成。由上世纪70年代创新研发应用至今。申请人重新提交的《“磁县彩色花生”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第六条,修改后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重新提交《“磁县彩色花生”地域环境、人文因素决定说明》,修改后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交了《中国梦的发展与探索》等书籍证明证明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信誉。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国梦的发展与探索》;《当代邯郸人》;《农业新技术》;《河北农业科技》;《彩色花生优质高产栽培技术》;修改后的《“磁县彩色花生”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修改后的《“磁县彩色花生”地域环境、人文因素决定说明》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虽重新提交了《“磁县彩色花生”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就其“磁县彩色花生”的自然因素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作出介绍,仍未能充分说明其产品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虽说明了“磁县彩色花生”的品质,但并未具体阐述其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申请人提交的《“磁县彩色花生”地域环境、人文因素决定说明》虽对“磁县彩色花生”的品质以及当地的人文因素和自然因素等作出介绍,但并未明确充分说明“磁县彩色花生”的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的关系。申请人虽提交《中国梦的发展与探索》;《当代邯郸人》;《农业新技术》;《河北农业科技》;《彩色花生优质高产栽培技术》等不足以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性及信誉。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列》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5日